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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执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孟凡胜、李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凡胜,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0执1624号申请执行人:孟凡胜男,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李兰女,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凡胜与被执行人李兰民间借贷纠纷[(2017)津0110民初378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兰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孟凡胜借款10000元。现被执行人李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暂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郑学森代理审判员  刘书岳代理审判员  王远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鲁 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