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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3执21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全磊与李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全磊,李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3执21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全磊,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93********,住山东省沂水县崔家峪镇大辉泉村***号。被执行人:李兵,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88********,住山东省沂水县沂城街道三山官庄村***号。申请执行人李全磊与被执行人李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6)鲁1323民初6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兵所有的鲁Q4P2**东风日产轿车一辆及档案。查封期限二年:自2017年7月18日始至2019年7月17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为其办理车辆权属变更、抵押登记手续。审判员  张海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