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执恢17之三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刘秀清、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清,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泰丰元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宋元刚,张广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执恢17之三号申请执行人:刘秀清,女,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汇东新区丹桂街东段泰丰大厦1区27层。法定代表人:宋元刚被执行人:成都泰丰元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二段27-31号。法定代表人:宋捷。被执行人: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总部基地锦盛路138号2楼1号。法定代表人:XX被执行人:宋元刚,男,汉族,1970年1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张广先,女,汉族,1969年9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川成蜀证执字第593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4月13日恢复立案执行刘秀清申请执行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泰丰元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宋元刚、张广先公证债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3574575.3元。执行中,本院作出(2014)成执字第1387号民事裁定,查封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位于自贡市××区××东××段泰丰商业会展中心等多处房产。2016年9月2日,本院委托深圳市世联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对部分查封房产进行评估,评估总价为67574300元。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川01执恢17之一号裁定,决定拍卖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资产并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通过三次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2017年2月14日,本次司法处置财产抵押权人邓章森(本院另案申请执行人,该案被执行人同为本案被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抵偿申请书》,请求以流拍价抵偿被执行人欠其部分债务。2017年7月13日,申请执行人刘秀清向本院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请求对涉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涉案查封资产已执行处置抵偿抵押权人邓章森(另案申请执行人)。刘秀清申请对涉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属其真实意思表示,涉案查封其他资产尚不具备执行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权利,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次执行标的73574575.3元。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宋元刚尚欠刘秀清73574575.3元。二、终结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的(2014)川成蜀证执字第593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法定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石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