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曹合营与侯广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合营,侯广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2133号原告:曹合营,男,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献县。被告:侯广超,男,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献县。曹合营与侯广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曹合营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合营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曹合营负担。审判员 杨爱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