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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曹合营与侯广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合营,侯广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2133号原告:曹合营,男,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献县。被告:侯广超,男,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献县。曹合营与侯广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曹合营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合营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曹合营负担。审判员  杨爱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