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执异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涛对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吉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吉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执异336号案外人:李涛,住吉林省吉林市。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恒山西路警民街81号。法定代表人:张铁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市吉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通江街兰亭雅苑12号楼5号网点。法定代表人:蒯飞,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与被���行人吉林市吉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涛于2017年7月11日对查封标的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李涛称,请求解除对吉林市船营区解放中路178号名城华府2号楼07幢二单元0202034室的查封。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20日,申请人与吉奥公司签订房地产工程抵账契约,我们已经实际入住,有现住照片。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请贵院尽快解除查封。本院查明,本院审理一建公司诉吉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建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3)吉中民一初字第17-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吉奥公司所有的位于吉林市船营区解放中路178号名城华府2号楼37套房屋(其中含涉案房屋),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到期后,本院作出(2013)吉中民一初字第17-6号民事裁定,续查封了上述房屋。2017年3月28日,本院作出(2017)吉02民初33-2号民事裁定,继续对上述房屋进行查封。另查,2013年3月20日,李涛与吉奥公司签订《工程决算书》,约定吉奥公司用名城华府小区2-2-202房屋(即涉案房屋)抵顶李涛施工的外墙涂料工程尾款586379元。本院认为,案外人自称通过以房抵债的方式取得了涉案房屋,但在异议审查程序中,本院无法就抵债协议的效力问题予以确定,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李涛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刘任成代理审判员 李会芳代理审判员 赵 雅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牟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