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财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优良、何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优良,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财保96号申请人:张优良,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务农,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申请人:何平,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务农,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申请人张优良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何平价值43000.00元的财产或相应价值的银行存款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张优良自愿以其所有的川K×××××吉利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优良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何平价值43000.00元的财产或相应价值的银行存款。案件申请费450元,由申请人张优良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