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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2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永生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822刑初80号公诉机关青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永生,男,1993年7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青川县,汉族,高中文化。2017年6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青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永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邓全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永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6日晚,被告人李永生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广元回到青川县县城,从上坪往秦兴花园小区方向行驶,4月17日0时25分许,超速行驶至秦兴街平安小区正大门路段时,与刚从平安小区离开,向祥和小区步行横过道路的受害人李某某相撞,致李某某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李永生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李永生知道他人报警,仍在原地积极抢救被害人,等待警察到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永生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张某某、张某1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50万元),并全部履行,求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被告人李永生的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在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期徒刑内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永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取保候审决定书及相关文书、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害人李某某人口信息、扣押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清单及返还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查询信息、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证人黄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永生的供述与辩解、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四川顺洁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永生酒后驾驶机动车因操作不当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经庭审确认成立。被告人明知现场有他人报警,仍然积极抢救被害人,等待警察到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应当为自首。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和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求得受害人家属谅解的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性,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三、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永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建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旭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