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执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春旭、安国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旭,安国生,石宏伟,王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1132号申请执行人:王春旭,女,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执行人:安国生,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石宏伟,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王爱玲,女,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旭、安国生与被执行人石宏伟、王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查询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被申请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建华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庞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