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2执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春旭、安国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旭,安国生,石宏伟,王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1132号申请执行人:王春旭,女,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执行人:安国生,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石宏伟,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王爱玲,女,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旭、安国生与被执行人石宏伟、王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查询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被申请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建华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庞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