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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行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陈涛与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涛,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2行初67号原告陈涛,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车站路49号。法定代表人孙奎亮,男,主任。委托代理人马彦鹏,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颖,女。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男,主任。委托代理人秦国栋,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建新,男。原告陈涛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陈涛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涛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涛撤回起诉。诉讼费五十元,由原告陈涛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二十五元退还给原告陈涛。审 判 长  邱春阳审 判 员  佟艳艳人民陪审员  杨建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金 涛书 记 员  于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