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4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黄胜孙、付财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胜孙,付财生,周仉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4民初712号申请人:黄胜孙,男,1956年11月27日生,汉族,崇仁县人,农民,住崇仁县。被申请人:付财生,男,1962年11月5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被申请人:周仉风,女,1965年8月16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胜孙与被告付财生、周仉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付财生、周仉风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2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黄海军所有的赣F××××ד丰田”牌小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为了保护自身权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物,原告的申请合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提供的担保物依法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付财生、周仉风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相当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黄胜孙提供黄海军所有的赣F××××ד丰田”牌小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建高审 判 员 甘志强人民陪审员 甘福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诗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