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004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占海军与叶冰、朱亚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海军,叶冰,朱亚隆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4民初382号原告:占海军,男,198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枫,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叶冰,男,198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告:朱亚隆,男,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占海军与被告叶冰、朱亚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海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占海军负担。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