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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财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郑州鸿兴汽配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郑州鸿兴汽配有限公司,陈静,宋耀辉,王子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296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农业东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57612859。负责人彭家文,行长。委托代理人王XX,该行员工。被申请人郑州鸿兴汽配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陈静。被申请人宋耀辉。被申请人王子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鸿兴汽配有限公司、陈静、宋耀辉、王子敏银行存款人民币4977088.7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州鸿兴汽配有限公司、陈静、宋耀辉、王子敏银行存款人民币4977088.7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晓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尼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