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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宋春荣与梁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春荣,梁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02民初955号原告:宋春荣,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告:梁宇,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原告宋春荣与被告梁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春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春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违约金36800元,两项合计116800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出具了一份《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条》上载明:“借条,今借到宋春荣人民币八万元整(¥80000-元),借期为1个月,到2015年5月17日归还全部借款,如不能按时归还,视为违约,逾期时间每日支付欠款总数的5‰作为违约金。特立此据!借款人梁宇,身份证号:,手机号码:186××××4445,2015年4月17日。”借款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未能归还借款给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梁宇在答辩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原告宋春荣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梁宇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经开庭举证,被告梁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对原告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借条》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宋春荣与被告梁宇之间的借款是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发生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因而该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立写了一份《借条》给原告收执,该《借条》约定了借款期限为一个月,逾期时间每日支付欠款总数的5‰作为违约金。借款期满后,被告至今尚未偿还借款给原告,现原告主张被告返还80000元借款本金,合情合理,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经原告催告后,未能及时归还借款本金给原告,已构成违约行为,应支付借款违约金给原告。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借款违约金36800元,是以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自借款之日即2015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止,按月息2%计算,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梁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宇返还借款本金80000元给原告宋春荣。二二、被告梁宇支付违约金36800元给原告宋春荣。本案受理费2636元,公告费350元,两项合计2986元,由被告梁宇负担(该款原告宋春荣已预交,被告梁宇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宋春荣)。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36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何 洪人民陪审员 梁 庆人民陪审员 罗业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