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4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何建军、李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建军,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4执487号申请执行人:何建军,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李刚,男,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建军与被执行人李刚(2015)宜民一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95.516万元。被执行人李刚未履行,后来李刚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约归还余款。本院经过查询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暂不宜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5)宜民一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或提供其它有效财产线索,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伟审 判 员 罗献忠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至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