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附民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60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生于某年某月某日,初中文化,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人,住该村235号,农民。被执行人赵某,男,汉族,生于某年某月某日,中专文化,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人,住旬邑县某某小区,某某单位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赵某(2017)陕0429执604号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某已履行案件标的款1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标的款,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60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健审判员 马军审判员 张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