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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民初5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与宫晴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宫晴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500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芥园道46号。主要负责人:宋昭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来正,该行主管。被告:宫晴晴,女,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与被告宫晴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立明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