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执异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烟台华辰建筑有限公司、烟台凤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华辰建筑有限公司,烟台凤山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执异51号案外人:孙晓辰,女,1988年4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申请执行人:烟台华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民丰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48990737。被执行人:烟台凤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院格庄街道办事处崖前村。组织机构代码:77974475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华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凤山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5)烟民一初字第138—1号民事裁定,查封烟台凤山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莱山区汤墅大街4698号、烟房预许字2013第036号预售许可证项下共41套房产。案外人孙晓辰以莱山区汤墅王朝7区3号楼2016号房屋为其购买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外人孙晓辰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孙晓辰在本案异议审查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是自愿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晓辰撤回(2017)鲁06执异51号异议申请。审判长 陈善乐审判员 栾焕舸审判员 门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姝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