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汪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81刑初314号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某某,男,1978年2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乐平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20日在上海市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同年11月25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至2016年7月6日期间,被告人汪某某伙同黎某(已判决)、叶某1(已判决)、叶某2(已判决)、程某某(在逃)等人长期在双田镇横路村附近开设赌场供人赌博,赌场的开设时间基本上是每天中午午饭过后到下午5点左右,基本上每天都会进行赌博,赌博的方式为“9点半”(纸牌),赌场不定期更换赌博场地(场地多为横路村内无人居住平房或者露天空地,如横路村“九房”“四房”“下冲坞水库”等多个不同地点),参赌人数多则二、三十人,少则十多人,参赌人员来自双田镇、乐平街上、鄱阳等地,坐庄在2000元至10000元不等,“板钱”(指抽头渔利)按坐庄大小的5%收,赌场每天收受“板钱”三、四千元,累计抽头渔利100余万元。每天赌场结束后,赌场内股东汪某某等人大部分都会留下来,对当天赌场收到的搬迁进行按股份分红,汪某某的每次去赌场大部分时候都在赌桌上坐庄赌博,汪某某每次去赌场的分红多由黎某次日带给他,偶尔其也会在赌场散场后留下来领取分红,汪某某累计获得赌场分红约三万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朱某1、黎某、叶某1、叶某2、汪某3的供述,证人叶某2、彭某、方某、邹某、胡某、徐某1、汪某1、汪某2、何某1、何某2、金某、朱某2、何某3、程某、徐某2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摄影照片,一组辨认笔录,(2017)赣0281刑初227号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罚没暂收款收据,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非法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汪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汪某某退缴了赃款二万元,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汪某某的具体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汪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二、继续对被告人汪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原办案单位已追缴的违法所得,由办案单位上缴国库。(被告人汪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汪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武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