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胡婷申请执行朱荣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婷,朱荣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274号申请执行人胡婷,女,1990年7月1日生,穿青人。被执行人朱荣艳,女,1970年8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胡婷申请执行朱荣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胡婷以与被执行人朱荣艳自行协商、暂不需强制执行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524民初18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宏亮审判员 熊恩刚审判员 段忠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祖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