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2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武汉永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张卫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永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卫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276号原告:武汉永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九支沟107国道B楼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41405224E。法定代表人:熊志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渤,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卫珍,女,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原告武汉永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卫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原告武汉永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永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永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2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300元,共计1202元,由原告武汉永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柯尊杰人民陪审员 李召祥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雅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