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民初4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潘和平诉王丽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和平,王丽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4767号原告潘和平。被告王丽珍。原告潘和平诉被告王丽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受理后,原告潘和平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潘和平负担,余额525元退还原告潘和平。审判员 苏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瑞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