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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5行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王启福、周成芬等与马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福,周成芬,马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2625行初20号原告:王启福,男,1963年3月9日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住马关县。原告:周成芬,女,1966年7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住马关县。委托代理人:龙波,云南商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马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定代表人:李仕祥,主任。住所地:马关县马白镇园中西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启福、周成芬诉被告马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履行不动产登记职责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王启福、周成芬以被告马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已同意为原告王启福、周成芬颁证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启福、周成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启福、周成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启福、周成芬承担。审 判 长  陶朝堂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郭传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肖 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