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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郭彦伟与西安长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彦伟,西安长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财保22号申请人:郭彦伟,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郑智虎,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西安长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肖长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郭彦伟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长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西街中段路南长盛家园X号楼X层XXXXX号房屋(对应房屋预售许可证号西长房预售字第XXXXXXX号、面积1053.46平方米)予以查封。申请人郭彦伟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本院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核查后,该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为真实担保,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自愿承担本诉讼中相关担保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西安长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西街中段路南长盛家园X号楼X层XXXXX号房屋(对应房屋预售许可证号西长房预售字第XXXXXXX号、面积1053.46平方米)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被申请人西安长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西安长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申请人西安长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申请人西安长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郭彦伟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苗卫平审判员  郭复萍审判员  白广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