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3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韩安友、韩晓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安友,韩晓强,韩晓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3执678号申请执行人:韩安友,男,1972年2月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韩晓强,男,1978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韩晓亭,女,1976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安友与被执行人韩晓强、韩晓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该案于2017年3月10日审结,且(2016)鲁民终44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52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查封、扣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梁金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晓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