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韩安友、韩晓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安友,韩晓强,韩晓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3执678号申请执行人:韩安友,男,1972年2月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韩晓强,男,1978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韩晓亭,女,1976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安友与被执行人韩晓强、韩晓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该案于2017年3月10日审结,且(2016)鲁民终44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52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查封、扣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梁金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晓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