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执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郎凯峰与李洪飞、苏巧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凯峰,李洪飞,苏巧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保221号申请执行人:郎凯峰被执行人:李洪飞被执行人:苏巧娜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郎凯峰与被执行人李洪飞、苏巧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8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苏巧娜名下的房屋。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四川隆翔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执行人郑苏巧娜名下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苏巧娜所有的位于利国街以东、台北大街以北荣旺天下小区C区一期C7幢2单元1204号房,合同编号676655,开发公司名称长春建工集团建鑫房地产有限公司,楼栋四角号码6-15/8-67,建筑面积110.23平方米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怀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美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