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26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钟早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早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264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洪发,男,1956年7月29日生,汉族,万载县人,住宜春市袁州区平安路1号。被申请人:钟早贵,男,1976年10月2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洪发与被申请人钟早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6)赣0902民初264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钟早贵银行存款存款3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案外人李晨提供的担保财产:坐落在宜春市宜阳大道1附95号10幢1层1-15号店面一间(房产证号:房权证宜房字第××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洪发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洪发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钟早贵的保全措施。二、解除对保全申请人李晨提供的担保财产:坐落在宜春市宜阳大道1附95号10幢1层1-15号店面一间(房产证号:房权证宜房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入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易绪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易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