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春梅与辛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梅,辛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2028号原告:刘春梅被告:辛毅。原告刘春梅与被告辛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刘春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春梅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丁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占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