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民终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三)、朱伟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三),朱伟波,薛锡标,郑林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民终13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21号小区德明国际公寓2单元9层1号房至14号房、14层1号房至6号房、14层14号房。负责人:袁名林。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利华、陈汝洪,系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伟波,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地址:广东省五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子敬、郭勇斌,系广东鸿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一):薛锡标,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地址:广东省普宁市,系粤L×××××司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二):郑林军,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地址:广东省普宁市,系粤L×××××号轻型厢式货车车主。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302民初9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302民初92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上诉人预交的二审受理费492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邹 戈审 判 员 曾求凡审 判 员 卫书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韦翠玲书 记 员 肖静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