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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2民初3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于美才与江苏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美才,江苏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2民初3608号原告:于美才。委托诉讼代理人:缪亚林,江苏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汉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玲,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美才与被告江苏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原告于美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于美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计232元,由原告于美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