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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行申2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钟晓玲、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钟晓玲,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28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晓玲。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艳,广东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石泉。系钟晓玲之父。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吕春宝,该委综合办公室调研员。委托代理人王玮,该委综合办公室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钟晓玲因诉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资格公示行为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的(2016)粤行终70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2017年7月14日上午在本院第一巡回法庭第四法庭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再审申请人钟晓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艳艳、钟石泉,被申请人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吕春宝、王玮,到庭参加询问活动。案件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钟晓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龚 斌审 判 员  钱小红审 判 员  熊俊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清启书 记 员  黄 洁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九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