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4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本生、彭昭程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本生,彭昭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4执463号申请执行人:李本生,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彭昭程,男,199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万载县人,住江西省万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本生与被执行人彭昭程(2016)赣0924刑初85号民事判决书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834422万元。被执行人彭昭程未履行,且长期在外,难以联系。本院经过查询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暂不宜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4刑初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或提供其它有效财产线索,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伟审 判 员 罗献忠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至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