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8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宣永强与楼焕鸣、梁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永强,楼焕鸣,梁玉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8581号原告:宣永强,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楼焕鸣,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梁玉清,女,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宣永强与被告楼焕鸣、梁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宣永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志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骆未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