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初4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余姚市格莱美歌城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余姚市格莱美歌城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1民初463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组织机构代码:50002109-4。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雯婕,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姚市格莱美歌城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东路***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87462617D。法定代表人:郑雅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璇,余姚市姚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余姚市姚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与被告余姚市格莱美歌城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雯婕,被告余姚市格莱美歌城娱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停止播放、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那时候》等11首歌曲(详见附录),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10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一)》收录了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北京乐之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过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依法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委托经授权人事前同意之第三方对涉嫌侵犯音像节目复制权、放映权的主体进行维权。根据原告与北京乐之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同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也未向原告支付使用费,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的点唱机内完整地收录了原告管理的上述部分作品供公众点播,原告通过公证人员对其中的《那时候》等11首音乐电视作品进行了证据保全,被告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规范市场秩序,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支付原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余姚市格莱美歌城娱乐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主体不适格,其并不享有以自己名义对涉案首歌曲的KTV放映权、复制权、播放权等进行诉讼的权利,其代表著作权人行使相关著作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二、被告曲库中的歌曲均系来源自合法购买的点唱设备系统设备,没有侵权故意;三、原告起诉的涉案歌曲中有部分曲目是未经点唱、播放,该部分不存在侵权行为;四、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存在程序瑕疵,公证员未向被告表明身份且未告知被告公证事务内容和相关权利义务;五、原告诉求的侵权金额过高。本案认定事实如下:一、诉请保护作品的名称:《那时候》等11首歌曲(见附录)。二、作品类型: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三、诉请保护的权利:放映权。四、是否进行了版权登记:否。五、原告是否为原始著作权人:否。六、原告是否经授权获得作品的著作权:是。七、原告获得授权的来源:《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八、原告获得授权的内容:复制权、放映权等。九、原告获得授权权利的性质:独占使用权。十、原告获得授权的期限:2014年7月1日-2016年6月30日,期满前权利人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自动续展三年。十一、原告获得授权的区域:中国大陆地区。十二、被告侵权的方式:擅自在经营场所提供涉案11首MV作品供顾客点播[见(2016)浙杭钱证内字第18083号公证书及所附公证光盘]。十三、原告发现被控侵权行为的时间:2016年8月13日。十四、原告发现被控侵权行为的地点:浙江省余姚市阳明东路249号格莱美歌城时尚礼馆购物中心四楼的格莱美国际量贩KTV。以上事实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交的《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一)》正版光盘及封面、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音像节目授权证明书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证明书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2016)浙杭钱证内字第18083号公证书[原件存于(2017)浙0281民初4641号案卷内]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一)》载明著作权人为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为涉案MV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乐之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授权证明书及证明书、原告与北京乐之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涉案作品是制作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根据歌曲的内容创作的具有一定情节画面的音乐电视,包含了表演、造型、摄制、剪辑等创造性劳动,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原告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有权对涉案作品行使放映权,并可以自己名义维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卡拉OK经营者,在其KTV歌曲库中提供了涉案作品,消费者对其进行点播时,即在点播设备上向不特定的公众放映。被告的上述行为,系未经权利人许可,以放映的方式传播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的放映权,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被告提出其购买点唱设备时已支付相应对价的答辩意见,不能成为被告未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合理理由。被告提出涉案歌曲中有部分曲目是没有经过点唱、播放,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辩称,因此该点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赔偿额,因无证据证明原告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将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制作成本、流行程度和被告的经营规模、消费档次、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合理费用等因素,依法酌情确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余姚市格莱美歌城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从卡拉OK点唱曲库中删除《那时候》等11首音乐电视作品(详见本判决书附录);二、被告余姚市格莱美歌城娱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43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银行汇款,可将履行款汇至以下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户名: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39×××22,汇款时一律注明本案案号);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余姚市格莱美歌城娱乐有限公司承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邝亚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鲁纳斯附录:音乐电视作品名称列表序号歌曲歌手1肩上蜻蜓霍建华2那时候霍建华3两难柯以敏4拥抱我柯以敏5断了线柯以敏6河流柯以敏7爱我柯以敏8邻居的耳朵柯以敏9哭笑不得柯有伦10零柯有伦11BUDDY(小兄弟)可米小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