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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327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鲁闻与被告王炜、成都众晟实业有限公司、巫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闻,王炜,成都众晟实业有限公司,巫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275号之三原告:鲁闻,汉族,住湖北省,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四川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林,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王炜,汉族,住成都市,身份证号码:。被告:成都众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曾锤勇。被告:巫江,汉族,住成都市,身份证号码:。担保人:吴忠玉,汉族,住重庆市,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闻与被告王炜、成都众晟实业有限公司、巫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根据原告鲁闻的财产保全申请,限额200000元冻结被告成都众晟实业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龙舟路支行的账户存款(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金额如不足,则准进不准出,如超过,其超过部分准予动用。并已由担保人吴忠玉提供其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路房屋(权)作为担保财产。现本案已经调解结案,并已解除对被告成都众晟实业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龙舟路支行的账户存款(账号:)的冻结,故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经审查,原告鲁闻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7年6月12日对担保人吴忠玉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路(权)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范 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子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