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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执复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请复议人黑龙江天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天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凤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执复8号申请复议人(原异议人,被执行人):黑龙江天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魏丽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副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忠邦,该公司职工。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宁凤霞,女,汉族,1966年6月26日出生,个体,住黑龙江省桦川县,公民身份号码×××。申请复议人黑龙江天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堃地产)、宁凤霞不服桦川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桦川法院)(2017)黑0826执异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桦川法院认为,房屋价值测算应当从保护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出发,结合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向阳法院)对天堃地产房屋拍卖的实际情况,查封房屋价值应当按照评估价格的64%计算。该案执行标的额预计382万元,其查封房屋价值超出执行标的额63万元,折算面积358平方米,故天堃地产主张超标的额扣押的异议理由成立,裁定对其查封的位于桦川县悦来镇华溪名苑小区1期6号公馆48套房产中的358平方米查封行为予以撤销。申请复议人天堃地产复议称,桦川法院按司法拍卖流拍价格测算查封房产价值是否超出执行标的额,这是对法院指定评估单位依法对房产评估结果的否定,是明显错误的,桦川法院应以市场价格测算执行标的物。此外,桦川法院查封的房产中有32套产权已归属案外人,应当解除上述32套房产的查封,请求撤销桦川法院(2017)黑0826执异5号执行裁定。申请复议人天堃地产提供了32套争议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动迁安置协议等作为证据证明其复议请求。申请复议人宁凤霞认为桦川法院超出执行标的63万元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不应对查封房产中的358平方米的查封行为予以撤销。且天堃地产所称32套房产是做的假买卖和顶帐,申请查封的房产都是在2012至2013年之间,天堃地产还出卖争议房产,纯属恶意,请求撤销(2017)黑0826执异5号执行。本院经审查,查明如下事实:2016年3月2日,桦川法院受理宁凤霞诉天堃地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桦川法院于同年10月31日以(2016)黑0826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天堃公司开发的位于桦川县悦来镇华溪名苑小区1期6号公馆54套、总面积为2898.85平方米的房产。同年12月15日,桦川法院以(2016)黑0826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天堃地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宁凤霞借款本金及利息。另查明,因天堃地产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桦川法院于2017年1月9日依宁凤霞的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天堃地产向桦川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2016)黑0826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53套房产中,有32套房产已经销售或顶帐,请求中止并解除上述32套房产的查封。桦川法院经审查,以查封的房产超出执行标的额63万元为由,于2017年4月6日以(2017)黑0826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其查封的位于桦川县悦来镇华溪名苑小区1期6号公馆48套房产中的358平方米的查封行为予以撤销。以上事实,有(2016)黑0826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2016)黑0826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2017)黑0826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复印件等在卷证明。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查执行行为异议,应当围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异议请求展开,针对异议请求,调查案件事实,确定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阐述审查理由并据此作出裁定。本案中,天堃地产以(2016)黑0826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53套房产中,有32套房产已经销售或顶帐为由,向桦川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并解除上述32套房产的查封。而桦川法院没有对上述争议的32套房产是否已经销售或顶帐的情况进行审查,而是以查封的房产超出执行标的额63万元为由,裁定对其查封的358平方米房产的查封行为予以撤销,故桦川法院(2017)黑0826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存在遗漏异议请求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桦川县人民法院(2017)黑0826执异5号执行裁定;二、由桦川县人民法院对黑龙江天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重新审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雷审判员 魏金华审判员 聂亚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