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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执3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无锡锡钻地质装备有限公司与彭祥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锡钻地质装备有限公司,彭祥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3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无锡锡钻地质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负责人张世文。被执行人彭祥福。申请执行人无锡锡钻地质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祥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无锡锡钻地质装备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19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彭祥福给付本金3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3125.00元。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彭祥福与案外人李雪梅登记所有的两套商铺(及与案外人彭富发、黄素芳、彭喆嘉登记所有的农房一套予以查封,商铺为轮候查封无处置权,农房不具处置条件。冻结了被执行人彭祥福的一个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不足。被执行人彭祥福未履行本案义务,已将其纳入失信人员。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彭祥福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彭祥福尚欠申请执行人无锡锡钻地质装备有限公司本金3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312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萍审判员 伍 强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