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执2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2613孙晓旭与沈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晓旭,沈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2613号申请执行人孙晓旭,女,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现住上海浦东新区。被执行人沈杰,男,汉族,1985年4月11日生,住太仓市。孙晓旭与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6)苏0585民初25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一、沈杰归还孙晓旭借款及利息合计860000元。付款方式:2016年8月15日前支付15万元。2016年10月15日前、2016年12月15日前、2017年2月15日前、2017年4月15日前、2017年6月15日前、2017年8月15日前共6期,每期支付10万元。剩余11万元在2017年10月15日前支付。由沈杰直接支付到孙晓旭的银行卡账户内(开户行:孙晓旭,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张江科苑支行,卡号:62×××70。)二、如沈杰不按期归还第一期借款,孙晓旭可就全部欠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二期开始如果沈杰有任意一期逾期付款的,孙晓旭有权在被告逾期45日后就全部欠款余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孙晓旭与沈杰之间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无其他纠葛。四、案件受理费10704元,减半收取5352元,由沈杰负担。该款孙晓旭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沈杰在最后一期还款时一并支付给孙晓旭。因沈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孙晓旭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15352元。本案在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江苏苏地行土地房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沈杰与他人名下共有的位于太仓市城厢镇滨河路128号云峰园2幢702室房地产【含室内固定装修、家具电器及地下车位,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10××××××7、010××××××3,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太国用(2007)第401××××4号】进行评估,评估总价值为3241100元【详见(苏)苏地行SZ(2017)房估字第S025号评估报告】。现共有人同意本院对该房产进行处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沈杰与他人名下共有的位于太仓市城厢镇滨河路128号云峰园2幢702室房地产【含室内固定装修、家具电器及地下车位,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10×××××7、010×××××3,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太国用(2007)第401××××4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XX审判员 徐澄审判员 钱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