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2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熊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54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75年8月8日生,江西省高安市人,现住高安市。被告:熊某某,男,汉族,1961年12月8日生,江西省高安市人,现住高安市。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且正在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对被告熊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建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素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