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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民初2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超凡苏诉被告肖辉、胡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凡,肖辉,胡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2156号原告:张超凡,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家银,四川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辉,男。被告:胡莉,女。原告张超凡与被告肖辉、胡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张超凡于2017年7月1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超凡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凡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海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段丁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