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2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超凡苏诉被告肖辉、胡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凡,肖辉,胡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2156号原告:张超凡,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家银,四川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辉,男。被告:胡莉,女。原告张超凡与被告肖辉、胡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张超凡于2017年7月1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超凡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凡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海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段丁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