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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3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吴玲凤与钟胜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玲凤,钟胜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3491号原告:吴玲凤,女,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委托代理人:邓兴旺,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俊俊,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胜英,女,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玲凤诉被告钟胜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玲凤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玲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玲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玲凤承担。审判员  邱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