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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执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83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1,女,1991年6月6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张某2,男,1968年3月9日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张某1与被执行人张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苏0981民初32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张某2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张某138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8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3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750元,保全费400元,合计1150元,由被告张某2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除已执行到位的15693.28元外,被执行人于2017年12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2018年12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6000元;2019年12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6000元;2020年12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60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及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981执838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伟审判员 夏伯远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