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辖终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河南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联合会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联合会,李磊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辖终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七路23号。法定代表人:姚清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卓清,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被告):河南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联合会,住所地:郑州市经七路23号。法定代表人:赵立民,工会主席。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卓清,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磊,女,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粮油公司)、河南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联合会(以下简称河南粮油公司工会)因与被上诉人李磊股权转让纠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3民初11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二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卓清、被上诉人李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到庭参加诉讼。二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而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驻马店市禾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嘉公司)的住所地,驻马店市禾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平舆加工厂(以下简称禾嘉平舆加工厂)系禾嘉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一审法院以禾嘉平舆加工厂的住所地在平舆县为由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错误,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李磊辩称,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一种,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第六条约定了双方应到标的物所在地现场交接,履行交接手续。通过该条款,双方已��对合同履行地做出了约定,即合同履行地为标的物所在地平舆县。同时,本案上诉人在平舆县设有独立的办事机构,平舆县为其实际经营地,故对其住所地应按照实际经营地来认定。综上,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为平舆县,因此平舆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中,被上诉人李磊提供了二组新证据:一是双方当事人在平舆县履行合同时的交接单二份;二是《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一份。被上诉人据此主张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平舆县。本院组织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引起,属合同之诉,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及交接单可知,当事双方已经履行了股权转让合同,包括印��、营业执照、土地、房屋、设备等均已交付给被上诉人,履行地为平舆县。且河南粮油公司、河南粮油公司工会与李磊已经在《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中约定:“本补充协议生效后3日内,双方应到标的物所在地现场交接,履行交接手续”。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平舆县。因此李磊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法院平舆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二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卫国审判员 王巧莉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