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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3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董万祥与张玉田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万祥,张玉田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3935号原告:董万祥。被告张玉田。原告董万祥诉被告张玉田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董万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董万祥负担,返还原告75元。邮寄送达费1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晶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