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陈华与卢芝强、杨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卢芝强,杨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160号申请执行人:陈华,男,1967年6月18出生,土家族,邮政银行金库保管员,住铜仁市碧江区。委托代理人:龙启江,铜仁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卢芝强,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土家族,经商,住贵州省德江县合兴乡。被执行人:杨维,女,1974年7月16日出生,土家族,个体工商户,现租住到铜仁市碧江区。本院在执行陈华与卢芝强、杨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卢芝强、杨维在本辖区无可供执行财产,至今下落不明,规避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华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人送达了四查告知书,2017年7月10日双方当事人经过电话协商,达成协议,每月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元,因履行时间较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玉珍审判员 张裕文审判员 覃智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