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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7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握森与区凤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握森,区凤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7711号原告(反诉被告):张握森,男,199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被告(反诉原告):区凤玲,女,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志伟,广东本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媚,广东本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握森与被告区凤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被告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受理并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向被告送达了预交反诉费通知书,但被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该通知预交反诉受理费。同年7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被告逾期未缴纳反诉费用,依法应按撤回反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张握森撤诉;二、本案反诉按被告(反诉原告)区凤玲自动撤回反诉处理。本案本诉以撤诉方式结案,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270元(原告张握森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方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浩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