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海勇公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海勇公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121执635号被罚款人:吴海勇公民身份证号码:×××175X本院在执行留国宝与吴海勇、王建云、叶上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项(或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吴海勇罚款500元,限在2017年7月30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