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91民特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沈振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振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1190号申请人沈振春,男,195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委托代理人王艳,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申涛,河南威鼎律师��务所律师。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负责人俞海雷,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慧君,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沈振春诉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沈振春诉申请人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0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支付申请人沈振春医药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9380元。于2017年8月10日之前付清。二、申请人沈振春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各方就本次事故再无其他纠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