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6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黄敏、潜江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敏,潜江市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黄敏,男,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司机,住潜江市杨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潜江市中心医院,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凡启明,该院院长。再审申请人黄敏因与被申请人潜江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潜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潜民初字第02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黄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伍新明审判员 王兴无审判员 张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