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22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洪广与王荣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广,王荣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2民初2011号原告李洪广,男。委托代理人何其生。被告王荣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广与被告王荣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广于二0一七年七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洪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洪广负担。审判员 ���宋德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晓 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