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03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林某1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1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03刑初231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1,男,1984年6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揭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14日被羁押,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7]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1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份前后,被告人林某1与林某2(另案处理)受林某8(另案处理)雇用,在揭阳市揭东区蓝城白塔镇林田村林某8家中,利用“鱼虾蟹”赌具以摇骰子的方式开设赌场供人赌博,规定下注金额人民币10元至几百元不等,赔率中一赔二或中二赔四,板面赌资百多元至几百元不等,每次参赌人数有几人至十几人不等。2017年3月14日23时,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林某1与林某2被抓获归案,现场查获参赌人员林某6(2000年4月14日出生,已作行政处罚)等多人,无主赌资1350元,赌具1副。对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3、林某4、邱某1在、林某5、林某6、林某7、林某2的证言,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林某1的身份证实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明,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1以营利为目的,结伙提供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组织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1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某1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1能坦白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1结伙开设的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林某1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林某1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本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依法对被告人林某1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二、本案已查扣的赌资人民币一千三百五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史卓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晓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条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